5.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訂的開始實施.這使我國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得到了更進一步的保障.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勞動法都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l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是為了 A.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quán) B.保護未成年人的休息權(quán) C.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權(quán) D.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權(quán)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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