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00年7月至2003年2月.擔任某公司出納員的楊某利用職務(wù)之使.3年內(nèi)侵占公款ll0余萬元.法院以職務(wù)侵占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余萬元.下列關(guān)于此事例的認識正確的有 A.楊某的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B.法院的判決侵犯了楊某的個人財產(chǎn) C.楊某的行為還沒有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 D.楊某的行為是具有嚴重危害性.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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