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010年3月14日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選舉法的決定.修改后的選舉法將“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也就是說.“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由“可以 變?yōu)椤皯?.這一細小的改動.是選民( )的一大進步. A.監(jiān)督權 B.知情權 C.選舉權 D.表達權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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